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11號林國義,林國銘之判決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親字第11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林國義、被告林國銘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
      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11號死後認領子女事件辦理
      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林國義、
      被告林國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㈠被告之被繼承人林國忠(男,民國52年5月9日生,民國94
   年6月19日歿,身分證統一編號:J120425584號)應認領
   原告王○芊(女,民國95年*月*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
   S22****716號)為其女。
   ㈡被告之被繼承人林國忠(男,民國52年5月9日生,民國9
    4年6月19日歿,身分證統一編號:J120425584號)應認領
   原告王○柔(女,民國95年*月*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
   S22****725號)為其女。
    ㈢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
書記官  林佑盈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2-18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2-1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