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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11號林國義,林國銘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親字第11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林國義、被告林國銘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
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11號死後認領子女事件辦理
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林國義、
被告林國銘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㈠被告之被繼承人林國忠(男,民國52年5月9日生,民國94
年6月19日歿,身分證統一編號:J120425584號)應認領
原告王○芊(女,民國95年*月*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
S22****716號)為其女。
㈡被告之被繼承人林國忠(男,民國52年5月9日生,民國9
4年6月19日歿,身分證統一編號:J120425584號)應認領
原告王○柔(女,民國95年*月*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
S22****725號)為其女。
㈢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書記官 林佑盈
- 發布日期:112-12-18
- 更新日期:112-12-1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