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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95號張玉蘭,張金銀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雄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被告張玉蘭、被告張金銀之起訴狀繕本、言
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5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
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
記官保管,被告張玉蘭、張金銀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
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,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(
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)行言詞辯論庭,被
告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陳月珍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2 庭期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雄股
- 發布日期:112-12-15
- 更新日期:112-12-1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