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聲字第000105號葉和青之裁定正本一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優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0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葉和青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聲字第105號延長通常保護令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葉和青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核發之110年度家護字第1720號
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自民國114年11月29日。
- 發布日期:112-12-12
- 更新日期:112-12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