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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14號莊連翔之判決。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志112年度婚字第214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莊連翔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14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莊連翔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莊OO、莊OO、莊OO權利義務
之行使或負擔,由原告單獨任之。
被告應自前項關於未成年子女莊OO、莊OO、莊OO權利
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判決確定翌日起,至其等分別成年之日
止,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莊OO、莊OO、莊OO扶養費
各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,並由原告代為受領。如遲誤一期
履行時,其後十二期喪失期限利益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書記官 王誠億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別:志股
- 發布日期:112-12-08
- 更新日期:112-12-0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