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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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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14號莊連翔之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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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志112年度婚字第214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莊連翔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14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莊連翔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   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莊OO、莊OO、莊OO權利義務
    之行使或負擔,由原告單獨任之。
    被告應自前項關於未成年子女莊OO、莊OO、莊OO權利
    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判決確定翌日起,至其等分別成年之日
    止,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莊OO、莊OO、莊OO扶養費
    各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元,並由原告代為受領。如遲誤一期
    履行時,其後十二期喪失期限利益。
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書記官  王誠億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志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2-08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2-08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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