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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004870號陳柏彥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勵112年度司繼字第487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陳柏彥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4870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
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柏彥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聲請駁回。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司勵股
- 發布日期:112-12-04
- 更新日期:112-12-0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