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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32號張寶華之裁定正本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庭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3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受裁定人即被告張寶華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132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受裁定人即被告張寶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受裁定人即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受裁定人即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- 發布日期:112-11-30
- 更新日期:112-11-3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