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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22號林李麗華之函文乙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新112年度親字第2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受告之人林李麗華之本院函文乙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主旨: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第1項:「
訴訟之結果,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,法院得於第
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,將訴訟事件及進
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。」是本件認有告知訴訟之必
要,請查照。
說明: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22號原告王晨美與被告臺灣高雄
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(請求確認李琴
與陳氏緞之間收養關係存在),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上
午10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,台端有利害關係,旨揭事項應
予通知。
書記官 高千晴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2 庭期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新股
- 發布日期:112-11-29
- 更新日期:112-11-29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