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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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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324號魏銀柱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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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康112年度婚字第324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魏銀柱之判決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
      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24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魏銀柱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 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  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書記官  張金蘭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1-23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1-2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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