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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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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692號林天祥之家事暫時保護令一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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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敦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92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林天祥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92號暫時保護令事  
    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林
    天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及其子女林育丞實施身體、精神或
   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   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騷擾之行為。
   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,至本院家
   事大樓二樓溝通式法庭報告,並接受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
   安排之三小時家事輔導課程。
  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1-23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1-2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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