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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000692號林天祥之家事暫時保護令一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敦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9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林天祥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692號暫時保護令事
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民事暫時保護令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林
天祥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及其子女林育丞實施身體、精神或
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騷擾之行為。
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一日上午九時,至本院家
事大樓二樓溝通式法庭報告,並接受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
安排之三小時家事輔導課程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- 發布日期:112-11-23
- 更新日期:112-11-23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