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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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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397號葉振安之開庭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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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康112年度婚字第397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葉振安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      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
      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97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、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
      記官保管,被告葉振安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家
      事第六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興楠路182號(少年
      大樓))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
書記官  張金蘭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1-22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1-2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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