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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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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191號蘇士堯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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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善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1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蘇士堯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  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1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
      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蘇士堯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蘇○芯(女、民國○年○月○
      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權利義務之行使
      或負擔,改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。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
      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1-20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1-2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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