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99號曾承泰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曾承泰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9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
人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曾承泰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改定聲請人曾雀美為未成年人林OO之監護人。
指定關係人曾錦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高建宇
- 發布日期:112-11-20
- 更新日期:112-11-20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