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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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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99號曾承泰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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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曾承泰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   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9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
    人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曾承泰得於上
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改定聲請人曾雀美為未成年人林OO之監護人。
   指定關係人曾錦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  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
書記官  高建宇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1-20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1-2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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