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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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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1328號李鯤鵬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一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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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優112年度家護字第1328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李鯤鵬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1328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 
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李鯤鵬得於上
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
   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  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、接觸、跟蹤之行為。
   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所(地址:高雄市鼓山區美術東四
   路451號14樓)及工作場所(地址:高雄市鳳山區鳳仁路1
   00之57號)至少100公尺。
  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1-14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1-14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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