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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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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23號陳春成之 判決正本一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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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優112年度親字第23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陳春成之判決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23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
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春成得於上
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確認原告陳○翔(男、民國78年○○月○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    號:E12****750號)、陳○堯(男、民國78年○○月○日生、
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E12****796號)非其母陳土珠自被告陳
    ○成(男、民國41年○○月○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T10***
    *994號)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。
    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               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1-13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1-1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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