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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護字第000683號王○庭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護字第683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王○庭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149條第3項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683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王○庭
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兒童甲准予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繼續安置至民國一百
十三年一月十八日止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書記官 陳玲君
- 發布日期:112-11-08
- 更新日期:112-11-0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