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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49號邹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婚字第24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邹英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、第151條及
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49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
告邹英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,在本院第四
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
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應按時到場。
四、本件原定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期日取消,
被告請毋庸到庭。
書記官 陳玲君
- 發布日期:112-11-08
- 更新日期:112-11-0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