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內、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76號陳柏祥、陳品伊、陳耘之判決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陳柏祥、陳品伊、陳耘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
      書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   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6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
      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
      告陳柏祥、陳品伊、陳耘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 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下午3時,在本院第四法
      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開
      言詞辯論庭,被告陳柏祥、陳品伊、陳耘應按時到場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友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12-13
  • 更新日期:112-12-1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