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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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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82號趙國欽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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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優112年度司家他字第82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趙國欽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  149條第3項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82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
      用額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趙國欽
     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           聲請人趙王春枝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
      幣壹仟貳佰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趙王春枝之翌日起
    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    相對人趙國欽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
      伍佰參拾貳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趙國欽之翌日起至
    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    相對人趙容幸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
      壹佰參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趙容幸之翌日起至
    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    相對人趙容君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
      壹佰參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趙容君之翌日起至
    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
書記官  陳玲君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6-26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6-2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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