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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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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370號阮氏金芝(NGUYEN THI KIM CHI)之判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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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1年度婚字第370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阮氏金芝(NGUYEN THI KIM CHI)之判決正本1件
      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   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70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阮氏金芝(NGU
      YEN THI KIM CHI)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     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

書記官  姚佳華
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樂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6-26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6-2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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