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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000090號謝宜靜之民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2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怡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謝宜靜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0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
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謝宜靜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,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被繼承人謝蘇素櫻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分割如附
表一「分割方法」欄所示。
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。
書記官 机怡瑄
- 發布日期:112-06-22
- 更新日期:112-06-2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