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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455號林美川(LAM THI MY XUYEN)之判決正本一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婚字第45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林美川(LAM THI MY XUYEN)之判決正
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5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林美川(
LAM THI MY XUYEN)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孫OO(男,民國**年**月**日生
,身分證統一編號:E0000000000號)權利義務之行使或
負擔,由原告單獨任之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書記官 謝佳妮
股 別:法股
- 發布日期:112-06-21
- 更新日期:112-06-2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