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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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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455號林美川(LAM THI MY XUYEN)之判決正本一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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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婚字第455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林美川(LAM THI MY XUYEN)之判決正
   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5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林美川(
    LAM THI MY XUYEN)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   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孫OO(男,民國**年**月**日生
    ,身分證統一編號:E0000000000號)權利義務之行使或
    負擔,由原告單獨任之。
  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
書記官  謝佳妮

股       別:法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6-21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6-2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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