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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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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70號張思源之裁定正本一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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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陽112年度司家他字第70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張思源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3項及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70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
      用額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張思源
     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
      伍佰元整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

書記官  謝佳妮


股       別:司陽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6-20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6-2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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