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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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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37號萬如靜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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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厚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萬如靜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  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7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
      用額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萬如靜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
  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  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
書記官  蔡嘉薇

書記官     科長      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司厚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6-19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6-19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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