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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457號李强之更正裁定一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婚字第45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李强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57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李强
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五段關於「本
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」之記載,應更正
為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」。
書記官 謝佳妮
股別:法股
- 發布日期:112-06-15
- 更新日期:112-06-1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