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000457號李强之更正裁定一件

字型大小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婚字第457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李强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      152條。
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57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李强
     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五段關於「本
      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」之記載,應更正
      為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」。

書記官  謝佳妮


股別:法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6-15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6-1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