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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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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08號陳麗涵之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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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志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陳麗涵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
      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麗涵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陳瑛武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
      應予分割如附表一「分割方法」欄所示。 
  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。

書記官  王誠億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5-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志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6-14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6-14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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