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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000251號王秋紅之裁定一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法112年度家補字第251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王秋紅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
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補字第25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王秋紅得
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裁定要旨: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,其訴訟標的價額之
核定,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,
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,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
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哲男如附表所示之
遺產,其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,共計新臺幣(下同)
1,194,460元,又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6分之1,依上開說
明,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4所
示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5,383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0,9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書記官 謝佳妮
股 別:法股
- 發布日期:112-06-14
- 更新日期:112-06-1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