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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號梁雨婷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新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梁雨婷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9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
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梁雨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相對人梁雨婷對於未成年人趙○亨(男,民國○年
○月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S一二****八三七
號)之親權全部應予停止。
高麗花為未成年人趙○亨之法定監護人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高千晴
- 發布日期:112-06-14
- 更新日期:112-06-14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