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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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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護字第000374號張O瑋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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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2年度護字第374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張O瑋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
      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374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張O瑋得於上
  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  四、主文:
   准將受安置人甲(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)延長安置三個月
      至民國112年9月26日止。
      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書記官  姚佳華
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樂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6-13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6-1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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