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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703號儲崑忠之裁定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厚112年度家護字第703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儲崑忠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703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儲崑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儲OO、儲OO、儲OO實施身體、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儲OO、儲OO、
儲OO為騷擾之行為。
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(高雄市小港區寶山街27號3
樓)至少100公尺。
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。
書記官 徐悅瑜
- 發布日期:112-06-12
- 更新日期:112-06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