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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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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410號林○賢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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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家護字第410號
附件:


主旨:公示送達林○賢之裁定正本1件。
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 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41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
    理。
 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林○賢得於上
   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 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
      。
  四、主文:
  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特定家庭成員林○○實施身體、精
   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   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特定家庭成員林○○為騷擾之行
   為。
  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。

書記官  林佑盈


書記官       科長       法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      別:勵股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6-12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6-12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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