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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410號林○賢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家護字第410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林○賢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410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林○賢得於上
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
。
四、主文:
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特定家庭成員林○○實施身體、精
神或經濟上之騷擾、控制、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。
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特定家庭成員林○○為騷擾之行
為。
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。
書記官 林佑盈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勵股
- 發布日期:112-06-12
- 更新日期:112-06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