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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75號周奕伸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金112年度司家他字第7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受裁定人即被告周奕伸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75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
用額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受裁定人即被
告周奕伸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二十日發生效
力。
四、主文:受裁定人即被告周奕伸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
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加計之利息。
書記官 陳靜瑤
- 發布日期:112-06-12
- 更新日期:112-06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