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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516號劉明倫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敦112年度家護字第51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劉明倫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
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51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
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劉明倫
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二十日發生效
力。
四、主文: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書記官 王鵬勝
- 發布日期:112-06-12
- 更新日期:112-06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