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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巫宗翰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新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巫宗翰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9號改定未成年人監護
人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巫宗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相對人巫宗翰、林琬珍對於未成年人巫○妍(女,
民國○年○月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E二二**
**六九五號)之親權全部均應予停止。
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人巫弘毅、關係人巫蔡秀琴為未成年人巫○妍
之法定監護人。
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書記官 高千晴
- 發布日期:112-06-01
- 更新日期:112-06-0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