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22號被告余黔平之判決

字型大小:
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厚111年度婚字第42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余黔平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
 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22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 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余黔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 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  四、主文:
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     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OOO(男,民國***年*月**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E127******號)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由原告單獨任之。
     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書記官  徐悅瑜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5-26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5-2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