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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護字第325號法定代理人戊之裁定正本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護字第32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兒童甲法定代理人戊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護字第325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法定代理人戊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兒童甲、乙准予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日起延長安置至一一二年九月九日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書記官 林佑盈
- 發布日期:112-05-22
- 更新日期:112-05-2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