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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35號梁承佑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2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3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梁承佑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35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梁承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李雨恩新台幣參拾柒萬零貳佰陸拾參元。
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起至聲請人梁○憫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十日前,給付聲請人梁○憫扶養費新台幣陸仟零玖拾玖元,並由聲請人李雨恩代為受領,如遲誤1 期未履行,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。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友股
- 發布日期:112-05-21
- 更新日期:112-05-2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