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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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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35號梁承佑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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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2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35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梁承佑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 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35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辦理。
 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梁承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 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。
  四、主文: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李雨恩新台幣參拾柒萬零貳佰陸拾參元。
      相對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起至聲請人梁○憫成年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十日前,給付聲請人梁○憫扶養費新台幣陸仟零玖拾玖元,並由聲請人李雨恩代為受領,如遲誤1 期未履行,其後12期視為亦已到期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       別:友股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5-21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5-21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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