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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號何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婚字第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何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何紅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下午2時整,在本院第三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何紅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 林佑盈
- 發布日期:112-05-17
- 更新日期:112-05-1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