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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親字第35號被告阮金舒、阮琳紫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金111年度親字第35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阮金舒、阮琳紫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35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阮金舒、阮琳紫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書記官 陳靜瑤
- 發布日期:112-05-16
- 更新日期:112-05-16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