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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27號陳東河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樂111年度婚字第42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陳東河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27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陳東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書記官 姚佳華
書記官 科長 法官
函 稿 代 碼:F064-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
股 別:樂股
- 發布日期:112-05-12
- 更新日期:112-05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