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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59號李婉婷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善111年度婚字第45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李婉婷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59號離婚等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李婉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准兩造離婚。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林○欣(女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日生 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)、林○鴻(男,民 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號)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均由原告任之。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- 發布日期:112-05-12
- 更新日期:112-05-12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