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:::

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8號被告高翠蓮之判決

字型大小:
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金112年度婚字第28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高翠蓮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 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8號離婚事件辦理。
  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高翠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 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翌日發生效力。
  四、主文:
     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。
     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 
書記官  陳靜瑤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5-10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5-1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