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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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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78號吳岳融之裁定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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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凱112年度司繼字第78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吳岳融之裁定正本及本院通知各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 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78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。
 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本院通知各1件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吳岳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 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20日發生效力。
  四、
㈠裁定主文:聲請駁回。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㈡本院通知:
⒈主旨:
本庭處理112年度司繼字第78號拋棄繼承等事件,聲明人即拋棄繼承權人吳○威、吳○琳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洪宏育遺產之繼承,經准予備查在案,請查照。
⒉說明:
⑴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,拋棄繼承為合法者,法院應予備查,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。
⑵台端如欲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,請另行向本院提出聲請狀,本院將依法審酌。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5-10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5-1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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