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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47號聲請人張詠貽即張資倩之民事裁定
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光112年度司家他字第47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聲請人張詠貽即張資倩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47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聲請人張詠貽即張資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書記官 楊長洋
- 發布日期:112-05-01
- 更新日期:112-05-01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