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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張乃云之裁定正本一件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優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張乃云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、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宣告停止親權事 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張乃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相對人吳○璋、張○云對於未成年子女吳○○(男、民國一 ○五年○月○○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 E12****048 號)之親權全部,均應予停止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- 發布日期:112-04-28
- 更新日期:112-04-28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