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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親字第32號侯郁琳之判決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雲111年度親字第32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侯郁琳之判決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32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判決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侯郁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,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確認被告侯OO(男,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○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)非被告侯郁琳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侯郁琳負擔。
書記官 高建宇
- 發布日期:112-04-27
- 更新日期:112-04-2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