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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盧祥英之裁定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新112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盧祥英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 認可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盧祥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認可大陸地區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西元20
17年6月15日(2016)贛0702民初2622號民事確定
判決。
書記官 高千晴
- 發布日期:112-04-27
- 更新日期:112-04-27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