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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4349號關係人許愛琳之本院通知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優111年度司繼字第4349號
附件:
主旨:公示送達關係人許愛琳之本院通知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繼字第4349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。
二、應送達之本院通知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關係人許愛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四、主文:
主旨:本庭處理111年度司繼字第4349號拋棄繼承等事件,聲明人即拋棄繼承權人陳姿伊、康同恩聲明拋棄被繼承人陳信魯遺產之繼承,經准予備查在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,拋棄繼承為合法者,法院應予備查,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。
二、台端如欲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,請另行向本院提出聲請狀,本院將依法審酌。
書記官 陳玲君
- 發布日期:112-04-25
- 更新日期:112-04-25
-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