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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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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內、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63號何樹勳之開庭通知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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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友112年度家聲字第63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相對人何樹勳之家事聲請狀(給付扶養費-父親聲請)繕本、調查期日通知書期日通知書各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3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 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聲字第6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。
  二、應送達之家事聲請狀(給付扶養費-父親聲請)繕本、調查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相對人何樹勳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 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下午2時整,在本院第五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開調查程序,相對人應按時到場。



            

函 稿 代 碼:F064-2 庭期國內公示送達
股       別:友股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4-13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4-13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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