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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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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阮光絸之裁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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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司協112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阮光絸之裁定正本1件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 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養聲字第7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        辦理。
  二、應送達之裁定正本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阮光絸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。
  三、上開公告,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經60日發生效力。
  四、主文:聲請駁回。


書記官  黃瑞玲

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4-06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4-06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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