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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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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1字第378號范維海(PHAM DUY HAI)之開庭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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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(稿)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
發文字號:高少家宗家金110年度婚字第378號
附件:

主旨:公示送達被告范維海(PHAM DUY HAI)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。
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、第151條及第152條。
公告事項:
  一、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婚字第378號確認婚姻關係無效等事
      件辦理。
  二、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,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,被告范維海(PHAM DUY HAI)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。
  三、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下午3時40分,在本院第四法庭(法院地址: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(家事法庭))開言詞辯論庭,被告范維海(PHAM DUY HAI)應按時到場。
書記官  陳靜瑤

 

  • 發布日期:112-03-27
  • 更新日期:112-03-2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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